服务商标与产品商标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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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与产品商标的区别有什么?

作者:六安鼎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6 08:33:43

在确认了商标名称或图案以及要保护的产品类别后,我们将帮助您快速、准确地查询商标的成功率当六安商标注册成功率很高时,客户提供基础资料,我公司准备注册资料,经核实确认后申报。商标就像衣服一样。这是个好商标它不仅使公众更容易记住,而且有效地防止他人抄袭。商标注册包括公司商标、文字商标、形象商标、标志商标等,那么商标注册的程序是什么呢?要多少钱?让我们来看看商标注册的过程和费用;

一、材料准备图标图案: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姓名申请需个人生活证件加个人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程序设计阶段:任何品牌都有名字,就像新生婴儿一样,一辈子的名字是成长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商标主要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成。好的商标会让人印象深刻。一眼望去,请记住,复杂的商标不仅容易让人遗忘,而且会产生负面影响,注册复审的通过率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一个好的商标就在于它的简洁,而在于它最简单的结构,以容纳最丰富和最详细的企业文化。

三、调查阶段;商标注册离不开查询所谓商标查询实际上是为了确保在市场上没有注册的或现有的相似商标。也就是说,中国商标局将与对方申请的商标一起向商标局数据库查询。只有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才能顺利通过商标查询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注册商标与数据库发生冲突并被拒绝,商标申请费将不予退还。

四、评审阶段;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简言之,正式复审,即申请文件复审、商标特征复审、商标必要说明复审和分类复审等。现阶段,复审结果有三种:一是通过复审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另一种是进一步确认并发出不正确的通知;是评审不合格,发出拒收通知。

实质审查是判断商标注册过程中实质性问题的合法性。现阶段,官方机构对商标申请的主要检查活动包括两部分,一是数据检索,二是分析比较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的调查研究,最终确定了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通过初审,另一个结果是驳回申请此外,在现阶段应注意的是,在注册商标不成功的情况下,带有该商标的产品不应一次印得太多,以免在注册过程中因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法规的浪费。

五、公告阶段;商标注册顺利通过初步审查后,取得准予注册的决定,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许可注册的有关商标注册,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同时,商家还可以通过有效渠道获取相关公告信息,因为商家可以及时了解到商标注册的即时信息,从而及时制定对策,进一步谋划。现阶段,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但裁定后仍不成立的,登记生效并发给登记证书。

为什么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成功率更高?目前使用商标转让的企业主中,对于商标方面的硬性知识其实知道的并不多,这也就导致了个人在办理商标业务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或者是易错性,这也就使得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来办理商标业务,那么为什么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成功率更高呢?

商标代理机构首先来说,就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商标代理机构既然是通过代理商标来维持营业的,那么在专业程度上就会更高一些。其次,相关的商标法律有70多条,很多人是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完善的,而且如果自己学习的话,是有很多问题和漏洞是没法注意到的,所以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的由来,商标转让交易之所以要交由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就是这个原因,毕竟商标转让交易是涉及到合同交易的,有合同自然可能会有相关的纠纷,因此,选择一个好的商标交易平台是很重要也是很必要的。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那么服务商标与产品商标的区别有什么?

1、商品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服务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商品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商品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六安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服务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商品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服务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商品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服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商品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服务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商品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服务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六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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