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标怎么转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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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怎么转让呢?

作者:六安鼎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3 08:26:02

很多企业或者个人会面临被提撤三。被提撤三,是因为认定你没有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使用证据就足有力支撑证明你使用过该商标,所以在商标被提撤三前应该保留好商标使用证据,以免后期被提撤三没办法证明自己使用过该商标。那么商标使用证据都包括哪些呢?商标使用证据包括有:

1、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2、商标印刷情况;3、商标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情况;4、商标产品交易文书;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6、商标产品宣传证据7、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8、商标使用发票和合同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应该合理的运营商标,有效的将商标利用起来。不管你对商标是否有规划,只要在三年当中使用了该商标,别人就没有机会进行商标撤三。同时应该将使用商标的证据保留起来,以提防他人申请撤销。

对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判断商标使用住体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以便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商标使用主体。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六安商标注册人或经注册人授权的人。2、在指定的时间内,即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内。3、商标使用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4、规范使用商标标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5、商标使用地点应当在中国境内,包括中国境内从事商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或提供的相关服务。6、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application)的制度依照1995年6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所签订的协议(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RUAA),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所提交美国专利法,因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专利申请形式。

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11条(b)款和第119条(e)款。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即建立申请日需要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

第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专利”)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具有几个特点:

(1)不一定要有请求项,只需提供说明书、必要图式及发明人姓名即可建立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2)不拘泥于美国专利法所制订的说明书格式,申请人可以任意格式提出申请;

(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接受英文以外的说明书内容,但必须符合美国专利法35.U.S.C.112第1段及35.U.S.C.1131的规定;

(4)不能予以审查和授予专利权,它仅可为在一年内提交“正规”申请抢占一个申请日,自其申请日起算届满十二个月后,依规定视为放弃并予以公开;

(5)不能要求一件外国申请为其建立优先权,但根据巴黎公约可以保留国际优先权;

(6)只针对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

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我们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根据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专利登记薄、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看原告是否为合格的专利权人。

2.其次,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确认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

3.然后,要根据专利授权时的公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4.接下来,需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具体保护的设计范围是什么?设计要点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的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1)外观设计产品中的某些部分的设计是不受保护的,要予以排除。首先要排除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公知的外观设计部分,其次,还要排除因产品功能而决定的外观设计部分,然后还要排除产品内部不可见部分的设计。

(2)经过上一步的排除后,结合专利权人提交或专利档案中记载的“设计要点图”,可以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部位是什么,也就是要重点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3)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该外观专利产品的设计相比较,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我的餐饮店要开张了,准备购买一个品牌商标,听说注册商标转让还有不成功的情况?那该怎么办呢?”来自广东的许总前来向咨询。大家伙在遇到这个问题时候,不要慌张,实话说来,进行商标转让是获得一个商品较为快捷的方式,只要注意商标状态就能避免注册商标转让失败的情况,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如何避免吧!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时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提交材料,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转让完成后会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与原六安商标注册证一同使用。但是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会使得注册商标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如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且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没有提出续展申请,商标局会注销该商标,或者因其他情况商标局注销该商标的,均不能进行商标转让。

避免方法:在进行注册商标转让之前,受让方可以直接查看商标注册证,或者通过商标注册号到商标局网站查询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和状态。

2、转让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已注册成功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后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避免方法:如需对注册商标进行变更的,可以在注册商标转让完成后,再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新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后,才可以使用。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要知道商标持有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一个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是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避免方法:如转让人信息有变更的,需要进行提交相关申请到商标局进行变更后,再进行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办理。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可能已被大众所熟知,并且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比较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避免方式:在进行注册商标转让前,了解商标使用情况。

5、近似商标未进行一并转让。《商标法》规定,同体一起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有4个近似类商标,则需要把这4个商标一起打包转让。

避免方法:通过查询了解清楚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发现有近似类商标要求一同转让。以上就是在注册商标转让中会失败的常见的几种情况,大家应当了解并进行有效避免。看下来,其实避免方式不复杂,只需要对该注册商标状态进行核查清楚就可以,毕竟商标转让对于商标注册来说风险是小很多,是可以让企业或个人快速拥有商标。如果您不知道在注册商标转让前如何核查商标,可以寻求的帮助,我们将为您提供商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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