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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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作者:六安鼎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6 08:07:50

商标申请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常听人说起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六安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小编融洽提示: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六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若有改变依法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商标注册人可以通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核并发予《商标转让证明》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

7、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权利提出撤销。

8、注册商标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质押。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是需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9、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0、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每十年续展一次则可永远存在。注册人应当规范使用,持续使用,方可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六安商标注册公司浅析商标注册后不使用会被撤销吗?根据我国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争议过程被撤销,二是在使用过程中被撤销。

一、争议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主要因为不当注册引起,争议撤销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当注册,二是恶意注册。不当注册主要是所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将一些不得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条了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三种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这个非常的少见。

(一)不当注册

(二)恶意注册

二、使用撤销

使用撤销是指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专用权。

(一)使用过程中以下情形将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商标的使用以注册证书为准,如果是文字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应当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是图形商标,图形不得改变;如果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不得改变组合方式,也不得改变任何一个元素,一句话就是怎样注册的就得怎样使用。但是商标注册人并不能注意这些,文字商标改变字体,图形商标改变图形,组合商标改变组合方式,或者去掉某个元素,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注册商标因为自行改变而被撤销的情形,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大的隐患来自竞争者,他们很可能因为竞争的原因去举报。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肯定有一定的原因,尤其是图形商标,可能因为企业的发展而原来的图形已经不太适合企业形象,需要做一些小的改变,比如肯德基就将其人物肖像的领结进行了小的修改。企业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那么只要将修改后的商标再进行注册就可以了。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1)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2)自行改变注册地址。

3.自行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今后,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只需9个月,这确实是一件令人鼓舞的事情。但也有人担心。他说得对。他的担心也不是“新”的。他们老了。六安商标注册申请确实在提速,但有时申请注册的方式并不顺畅。例如,如果你想申请某个图形或文字商标的注册,但相似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他们自然要对你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例如,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个图形或文字商标上申请同一个或相似的商标的注册或者类似的货物,一个申请人肯定会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请人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前使用他人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异议程序自然会启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律师胡刚告诉记者。商标工作负责人和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并不陌生,异议情况几乎每天都会出现。过去,由于一些人的反对,商标从申请注册到取得《商标注册证》奋斗了三五年是很常见的。一些注册申请甚至因为这个原因“变黄”。根据现行商标法,任何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都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初审并作出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予以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

虽然这一程序只有几十个字,但在实践中,往往意味着三、五年的纠纷和诉讼。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改《商标法》征求意见时提出,现行的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审查期限过长,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建议简化程序。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的时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一些申请人被迫支付物业费,“花钱避灾”,以换取对方的无异议或取消已提出的异议。

因此,商标法修正案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异议制度。一是简化了异议程序,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核准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要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或者未注册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次,为减少实践中恶意异议的情形,以侵害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提出异议的都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但实际上,也有少数人只受利益驱使。虽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与自己关系不大,但也应尽量蒙混过关,造成异议申请出现异常。《商标法》修订后,堵住了漏洞,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不过,业内仍有隐忧。随着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简化,未来商标注册纠纷的解决可能会相对顺畅、耗时。但由于异议程序的简化,一旦异议被驳回,被异议人的商标将被注册。此时,异议人可能难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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