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诉讼时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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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诉讼时需要哪些证据?

作者:六安鼎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2 08:32:10

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先的合同会失效吗?不会因为公司名称变更而导致以前以原公司名称签署的合同失效,依然是有效有约束力的。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注册公司是一家经嘉定财政局备案企业,小编的分享就结束了企业一如既往的为您提优质供注册进出口公司,注册食品公司,代理记账,社保代缴,人事代理服务,为你在创业期间提供建言献策,我们拥有着一批很有经验的操作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你放心的经营好企业,省心的去注册公司,贴心的税务策划,让你尽可能的少走弯路,让我们一起成长。

其实,六安商标注册材料并不复杂,主要分为个人注册和公司注册两种:

个人商标注册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或清晰的商标设计图样

5、指定的注册商标类别和群组(可参考经营范围进一步确定)

公司商标注册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名称或清晰的商标设计图样

4、指定的注册商标类别和群组(可参考经营范围进一步确定)

因为商标类别共分45大类,一个行业可能会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类别,并且每个大类别下面分为许多小项,也就是群组,小编在这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不懂如何选择,建议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帮助规划申请,否则很有可能即使注册下来也不能在对应的商品/行业上使用,那这样花了钱又不能使用商标,得不偿失。

通常商标注册从提交到下证,顺利的话一般耗时一年半左右,让我们来一起看下注册商标的流程:

1、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2、形式审查通过后发放《受理通知书》,时间1-3个月;

3、商标实质审查,时间1年左右;

4、初审公告,时间3个月左右;

5、无人提异议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

6、注册公告发布之日起大概1个月即可获得商标注册证。

以上流程是相对较为顺利的办理时间,但是期间也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在流程中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被他人提出商标异议等等,都需要做出相应的驳回复审、异议答辩等等操作,如果不能一直实时监控商标情况做出处理,很有可能会错失良机,痛失商标。

如因个人原因想要撤回六安商标注册申请的,可由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可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应提交: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确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机构代办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应当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如未能交回的,应当在《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注明。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全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注: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办理商标注销手续。

我国六安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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