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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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六安鼎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9 08:55:09

授予商标的条件,商标必须符合法定的基本标准,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对于六安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则在商标法中进一步规定了注册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那么授予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有区别性,只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才能使人们借助于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在千种百种同类商品中一望而知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就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依法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比如他人已经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先于商标注册的时间里取得了专利方面的外观设计权利,商标注册时就不得与此项权利相冲突。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是,缺乏显著特征的。上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就是因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

(4)关于立体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法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不少企业在发展的上升期都热衷于开办分公司,以此来拓展事业版图。但分公司并不是真正意思上的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必须依附总公司,因此分公司只有分公司负责人并没有法人。那么分公司遇到负责人离职或人事调整时,要如何进行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呢?注册公司平台来帮您,关注我们,更多精彩等着你。 

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在一些分公司中并不少见,但由于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一些总公司认为,既然分公司一切事物归总公司管理,那么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相当于公司内部变更,并不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提醒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分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其登记事项中除分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营业范围等信息外,还有分公司负责人信息,因此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属于公司登记信息变更,其负责人变更后也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若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将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进行变更登记,逾期依然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将对该违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公司内部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将给公司带来不小的损失。  

了解到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未及时进行登记的严重后果后,那么企业要如何快速办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呢?其实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办理材料及流程与公司信息变更所需材料及流程大致一样,主要区别在于部分提交的材料上: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职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4、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交有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公司登记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6、审批通过后,核发新的分公司营业执照。

现行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续展程序更加简化,对续展申请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取消了对续展申请需附商标图样以及驳回续展和驳回续展的规定。

对续展申请的审查内容主要有:

1、申请人名义是否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2、申请日期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3、商标是否存在注销、撤销等失效的期限内;

经审查,续展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申请人续展注册证明,并刊登公告。

经审查,续展申请人与注册人名义不一致的,由商标局发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予以改正,商标局对补正后的申请继续予以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法改正的,如: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或商标已经被撤销等原因的,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商标局的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书面陈述自己的意见,商标局认为陈述理由成立的,可以对续展申请重新审查。当事人也可以就商标局的不予核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双方的争议。

下列象征或称号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象征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一样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施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象征、查验印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象征一样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实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效;  

(十)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十一)只是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十二)缺少明显特征的。

前款所列象征通过运用取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十三)以三维象征请求注册商标的,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能作用而需有的产品形状或许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十四)就一样或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致使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十五)就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能够遭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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