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六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作者:六安鼎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3 08:35:29
很多人已经知道了什么是六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而且也知道如果商标被驳回还想注册的话就需要进行商标驳回复审,那么六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呢?别着急,我司这就告诉你。
一、收到驳回申请书。商标申请人在收到驳回申请书以后,一定要留意商标局寄的驳回申请书信封上面的邮戳,这很重要。因为驳回复审是有时间期限的,过期无效。这个时间期限有两种算法:
1.发文日期15天路途时间15天复审请求时间=30天。
2.信封邮戳15天。看完时间以后就要看驳回的类型: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如果是全部驳回,看看驳回的理由,有没有复审成功的胜算?有的人可能不会分析,如果不会的话可以找我司来帮忙,我们会派出专业的人来分析。分析完以后可以从分析结果来决定是不是需要复审。如果是部分驳回的话,可以观察一下驳回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否属于自己的业务,然后综合其他的因素,考虑是否复审。如果决定要复审了,一定要尽快处理,因为时间不等人,后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二、前期的准备工作准备驳回复审需要的材料,如果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准备的时候,可以先提交申请书、简单的驳回理由书、驳回通知书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的话可以先提交复印件,然后其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以内补充。
三、提交申请当材料都准备完成后,整理并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缴纳驳回复审的费用。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全权委托。
四、驳回复审后两个月左右会下发受理通知书,然后一年半左右出裁定。如果复审成功了,那就会移交商标局,发公告,三个月内无异议就会颁证了。如果复审失败了,那么就只能选择放弃或者诉讼了。这就是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者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书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法院向商标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移转手续。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将其作为执行标的来执行。
商标注册公司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B公司欠A公司货款20万元,到期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也没有结果。于是A公司只能通过打官司来得到这笔货款。经法院几个月以来的审理,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归还。可是判决生效后过了三个月,B公司仍然没有偿还货款。无奈之下,A公司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经过A公司的调查,目前B公司确实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剩下注册商标还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对A公司来说还是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在经营业务上使用。
但不知道B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在上面案例中,法院可以执行B公司的注册商标。法院执行B公司的注册商标,实际上是执行B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42条第l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这表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财产性,它属于一种财产。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通过扣押B公司的注册商标,以供法院执行,以这种无形资产来偿还债务。
人民法院可以将注册商标评估价格后拍卖或变卖,来实现A公司的债权,如果A公司有意取得该注册商标,还可以经人民法院将该注册商标评估价格后直接抵欠款,这时需要办理有关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如果商标专用权未转移,A公司就不能真正得到该注册商标。如何才能得到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会通知B公司交出《商标注册证》,若B公司拒绝交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向办理B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
商标局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会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商标注册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商标注册转移手续A公司才真正拥有了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可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者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书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法院向商标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移转手续。
依据《商标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侵犯:
(1)若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了商标注册,如该商标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另一注册商标。
(2)以下使用只要是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做出,则不属侵犯注册商标─(a)任何人使用他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或其业务地点的名称;(b)任何人使用他的业务的前任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他的前任人的业务地点的名称;(c)使用标志以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d)因有需要显示某货品或服务的原定用途(例如作为附件或零件之用)而使用该商标。
(3)凡任何人在于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任何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而该人或其先前的所有权持有人在下述日期(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的某日起已在持续如此使用该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a)某注册商标在首次使用的日期;及(b)该注册商标在的注册日期,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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